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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摘录)

转载 · 编辑:迁安时讯社 2018-03-16 14:34:44

阅读:12030

2017年10月,《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支持省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了更大的支持,现摘录如下:

一是实行环评文件备案制审批试点。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优选出一批符合试点要求的园区开展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对落户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实行行政审批备案制,不再履行行政审批。

二是建立省重点项目调度协调机制。环评审批服务工作重心前移,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前,对影响审批进度的规划环评前置、规划选址等难点问题,积极调度建设单位、规划环评单位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环保等部门,提前研判、制定措施,分解责任、限期落实,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精简评审审批环节。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进园入区项目,简化环评文件内容,落实建设单位自主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的法定主体责任,弱化、逐步取消环评文件受理后的技术评估。积极推行环评文件网上受理、审批,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等实施并联审批。

《实施意见》特别提出,对符合一定条件要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将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经专家论证后报各市政府审批,经省大气办备案后,以下项目可不列入重污染天气预警管理停限产清单(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1、对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处于开工建设期的省重点项目;2、无污染或污染排放达标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3、严格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4、达到超低排放或特排限值的环保“领跑者”企业。

爆料热线:0315-567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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