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手绝不吵吵?迁安多位市民因殴打他人被拘留罚款
01
2020年9月24日15时许,村民裴某某到张某某家中索要工程运费款,两人发生争执,张某某将裴某某颈部打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三日。
02
03
2020年9月25日13时许,在迁安某村西,韩某与马某某因土地一事发生口角,后韩某将马某某打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韩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04
2020年9月29日15时许,在迁安某鱼店内,赵某某与杨某某在协商与陈某某之间的感情纠纷一事时发生口角,后赵某某与杨某某相互殴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05
2020年10月7日22时许,在迁安某村,因房屋遮阴一事,凌某某与朱某某发生口角后,凌某某对朱某某进行殴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凌某某行政拘留三日。
06
2020年10月13日8时许,在迁安某海鲜店,李某无故损坏海鲜店店内物品,并对店主孟某某进行殴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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