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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明年将实施工伤保险制度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明年将实施工伤保险制度

编辑:迁安时讯社   2017-12-18 17:35:18 4251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全面实施全民参保战略目标、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维护公务员队伍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我市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各单位所有人员不分类别,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按月自行缴纳,不再由财政代扣代缴。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机关单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本单位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和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河北省相关政策执行。其中,定期伤残费用、丧葬费用不重复享受。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作人员病故或因公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仍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属于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病故一次性抚恤金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在此基础上,本制度实施前的工伤人员,其参保后新发生的用于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河北省相关政策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政策规定由原渠道保障。机关单位工伤人员按照组织决定或经批准,在机关单位之间或与其他单位交流的,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当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接续手续,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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