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赠与房产后反悔的问题
律所新址:河北省迁安市玖鑫国际金融中心9层
咨询电话:0315-5670114
微信公众号: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关注法律-人生启明事件
甲于2007年4月4日同乙签订赠与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将其所有的位于农村的三间私房赠与乙,乙拥有该房屋的一切权利,如该房被国家征用或拆迁,乙对国家新分配安置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赠与协议订立后,甲将赠与房屋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给乙,且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乙已在该房屋居住了至今,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这期间甲及其家人没有人提出过任何异议。现在由于该农村涉及到平改,该房被确定为拆迁房屋,甲方及家人为获取将来获得期待利益要求收回该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甲方及其家人称:房屋赠与协议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效,据此要求收回房屋。
乙方称:赠与协议因实际已履行而有效,因而不同意返还房屋。
法律评述
本案中,甲、乙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物已实际交付使用且进行了公证,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甲方不得撤销,无权收回房屋,双方应当补办过户手续。
理由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享有任意的撤销权,动产交付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不动产以变更产权过户登记视为财产转移,不动产过户登记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同时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利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此,本案中甲方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无权收回房屋。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由此可见,所赠房屋是否办理过户登记,只是物权是否转移的标志,它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本案房屋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未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合同履行不完全,应当继续履行——补办过户手续。
第三,在本案中,如果赠与合同没有进行公证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行使撤销权,但甲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赠与协议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甲如翻悔,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故此,如果赠与合同未进行公证的话,甲其家人如要收回房屋,不仅应向乙方支付实际的赔偿损失,而且还要根据增值情况,按照现在房屋价值向乙方进行赔偿。
律师简介
谌东律师
谌东,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现执业于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办案经验丰富。
联系电话:15032568309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