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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假结婚”的婚姻效力

如何认定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假结婚”的婚姻效力

编辑:作者庞向华律师   2017-08-03 17:33:27 2823阅读

案例:A与B系夫妻关系,为了获得拆迁利益,双方商定:双方离婚,A与朋友C办理结婚证结婚,拆迁完成后,A与C离婚后与B复婚。A与C结婚当日共同签署了一份《声明》,内容如下:A与C系假结婚,结婚当日A已经支付C办事费1万元,如拆迁后A得到三人拆迁款,则A再次支付办事费14万元,若为两人份额,则无需支付。在结婚一月后A与C发生纠纷,A起诉C要求离婚并返还办事费1万元。

点评:首先明确一点,现行的法律中并无“假结婚”的概念,仅仅规定了有效或者无效婚姻,所以“假结婚”只是个民间概念。若双方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婚姻,登记的原因及目的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在本案中,虽然结婚目的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但显然是有效婚姻。但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如果确认无夫妻感情基础,可以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协议的方式无法规避“假结婚”的风险,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双方订立了《声明》,但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协商的可能微乎其微,最终只能诉至法院,但因此类协议涉及人身关系,不受《合同法》的调整,又因为此类协议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所以即使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追究违约责任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具体到本案,A要求C返还一万元办事费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双方之间的君子协议也就成了一纸空文,最终结果只能是赔了夫人有折兵,得不偿失,自己也成了“假结婚”的受害者!

来源: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作者:庞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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